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681號
PCDV,110,司促,13681,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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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錦珠即楊華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零伍佰伍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錦珠於92年07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楊錦珠即楊│自民國95年05│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70519元│華姝   │月11日起至民│      │       │
│  │    │     │國104 年8 月│      │       │
│  │    │     │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 年9 │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楊錦珠即楊│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64037 元│華姝   │3月08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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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