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錦珠即楊華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零伍佰伍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錦珠於92年07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8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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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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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楊錦珠即楊│自民國95年05│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70519元│華姝 │月11日起至民│ │ │
│ │ │ │國104 年8 月│ │ │
│ │ │ │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 年9 │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楊錦珠即楊│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64037 元│華姝 │3月0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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