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653號
PCDV,110,司促,13653,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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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5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宏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宏竣於109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4,804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14,749元整、消費款11,557元整、預借現金9,2
  03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87,19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1,604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107,951元自110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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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