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5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宏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宏竣於109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4,804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14,749元整、消費款11,557元整、預借現金9,2
03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87,19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1,604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107,951元自110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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