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630號
PCDV,110,司促,13630,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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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家瑜 


債 務 人 沈岱樺 


債 務 人 張明峻 


 
一、債務人沈岱樺張明峻張家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萬零玖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家瑜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及致理科技大學
  邀同債務人沈岱樺張明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 5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18674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6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家瑜自民國110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0090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沈岱樺張明峻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岱樺、張│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200903│明峻、張家│2月01日起  │4月19日止  │九      │
│  │元  │瑜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4月20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岱樺、張│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0903│明峻、張家│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瑜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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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