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家瑜
債 務 人 沈岱樺
債 務 人 張明峻
一、債務人沈岱樺、張明峻、張家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萬零玖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家瑜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及致理科技大學
邀同債務人沈岱樺及張明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 5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18674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6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家瑜自民國110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0090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沈岱樺及張明峻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岱樺、張│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200903│明峻、張家│2月01日起 │4月19日止 │九 │
│ │元 │瑜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4月20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岱樺、張│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0903│明峻、張家│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瑜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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