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334號
TPDV,89,除,334,200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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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七三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汝琪~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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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三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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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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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湧電子企業股份有│華南銀行松山分行 │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肆拾萬元    │GB六七四八0九│  │
│ │限公司 詹副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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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