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佳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
70557541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11日止累計31,891元正未給
付,其中31,100元為消費款;79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6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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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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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佳雯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6% │
│ │2405元│ │4月12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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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謝佳雯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8695 │ │4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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