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癸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叁佰陸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癸均於民國93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4
月15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16日止累計354,998元正
未給付,其中98,045元為本金;255,453元為利息;1,5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癸均於民國95年0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
0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16日止累計897,916元正未給付
,(其中230,534元為本金, 667,38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林癸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1
013297632,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16日止累計32,447元正未
給付,其中8,024元為消費款;24,42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 四)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癸均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8045 元│ │4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林癸均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024元 │ │4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林癸均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30534元│ │4月17日 │ │算之違約金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