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113號
PCDV,110,司促,13113,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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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棟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柒萬貳仟壹佰叁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莊棟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5204910089
  39242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4月16日止累計3,472,138 元正未
  給付,其中954,707 元為消費款;2,513,831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棟澤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54707│     │4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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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