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036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澎
債 務 人 劉碧玉即呂劉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玖仟貳
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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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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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2% │
│ │427169元│3 月10日起 │ │ │
│ │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2% │
│ │40639元 │3月10日起 │ │ │
│ │ │ │ │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81% │
│ │771455元│12月10日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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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起至清償日│ │
│ │ │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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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 │427169元│4 月11日起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 │40639元 │4月11日起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 │771455元│1月11日起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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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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