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12號
債 權 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債 務 人 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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