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466號
PCDV,110,司促,12466,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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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彩化即劉愛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彩化即劉愛馨於民國103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
  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9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0
  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0年04月12日止累計121,698元正未給付,其中116,
  045元為本金;5,5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6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劉彩化即劉│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
│  │116045元│愛馨   │4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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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