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彩化即劉愛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彩化即劉愛馨於民國103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
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9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0
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0年04月12日止累計121,698元正未給付,其中116,
045元為本金;5,5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6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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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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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劉彩化即劉│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
│ │116045元│愛馨 │4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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