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183號
PCDV,110,司促,12183,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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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簡鈺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壹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捌萬壹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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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