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1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李琬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08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
電話門號:0989362578共計1門(詳服務申請書),債務人電
信費用之小額代收費用,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有電信帳單為證,合計積欠小額代收費用新臺幣 $36474元
整,如聲請人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
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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