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013號
PCDV,110,司促,12013,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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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1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李琬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08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
  電話門號:0989362578共計1門(詳服務申請書),債務人電
  信費用之小額代收費用,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有電信帳單為證,合計積欠小額代收費用新臺幣 $36474元
  整,如聲請人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
  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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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