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陳靖柔即陳淨柔
債 務 人 陳信德
一、債務人陳信德、陳靖柔(原名:陳淨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陳靖柔(原名:陳淨柔)於民國98年12月至1
02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陳信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5,490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靖柔(原名:陳淨柔)
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信
德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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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信德、陳│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0% │
│ │105490│靖柔(原名│2月1日起 │ │ │
│ │元 │:陳淨柔)│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信德、陳│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5490│靖柔(原名│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陳淨柔)│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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