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996號
PCDV,110,司促,11996,202104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陳靖柔即陳淨柔



債 務 人 陳信德 

 
一、債務人陳信德陳靖柔(原名:陳淨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陳靖柔(原名:陳淨柔)於民國98年12月至1
  02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陳信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5,490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靖柔(原名:陳淨柔
  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信
  德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信德、陳│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0%   │
│  │105490│靖柔(原名│2月1日起  │      │       │
│  │元  │:陳淨柔)│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信德、陳│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5490│靖柔(原名│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陳淨柔)│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