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994號
PCDV,110,司促,11994,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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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凱倫 

兼法定代理 吳羿霆即吳玉平
人         

 
一、債務人吳羿霆即吳玉平吳凱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陸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凱倫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吳羿霆即吳玉平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整,並出具「撥
  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77,806元整。約定倘借款人
  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
  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凱倫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69,14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羿霆即吳玉平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
  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2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羿霆即吳玉│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69145 元│平、吳凱倫 │月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羿霆即吳玉│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9145 元│平、吳凱倫 │月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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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