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981號
PCDV,110,司促,11981,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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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1號
債 權 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債 務 人 沈金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捌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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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