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848號
PCDV,110,司促,11848,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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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岱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岱倫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4月07日止累計480,762元正未給付,其中460,100元為
  本金;20,66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江岱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
  780818943,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28日止累計70,984元正未給
  付,其中65,908元為消費款;4,576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岱倫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9%│
│  │460100│     │4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岱倫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5908 │     │3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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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