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呂達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
及自九十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點五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
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呂達輝於民國93年12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1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7年05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