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656號
PCDV,110,司促,11656,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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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5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育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零貳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育新於民國106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46367057147641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9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4月03日止未受償
  之利息18131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育新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3.990%  │
│  │101534元│     │4月04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陳育新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8.990%  │
│  │641662元│     │4月04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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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