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653號
PCDV,110,司促,11653,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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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5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彭楊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彭楊翔於民國108年05月0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1300010086785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楊翔1300│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500%  │
│  │715764│0100867859│2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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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