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王勝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柒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
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債權人(即存續銀行)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
,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
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2.緣債務人王勝正於民國106年6月12日起向債權人借款150,
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72%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
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
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3.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9年11月12日止即未依約攤
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61778 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
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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