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裕堂即林裕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肆佰叁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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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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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裕堂即林│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
│ │47256 │裕棠 │3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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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裕堂即林│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 │
│ │3394元│裕棠 │3月13日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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