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2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許宏勝即許士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零柒佰貳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2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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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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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許宏勝即許│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
│ │850724元│士文 │月1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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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宏勝即許│自民國95年10│至民國96年4 │年息1.2% │
│ │850724元│士文 │月12日起 │月1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96年4 │至民國96年7 │年息2.4%,每次│
│ │ │ │月12日起 │月11日止 │最高連續收取期│
│ │ │ │ │ │數為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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