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135號
PCDV,110,司促,11135,202104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純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陸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純華於民國109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 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12 年05月2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 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 年03月30日止累計92,600元未給付,其中92,600元為本金
  ;0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純華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 │
│  │92600 │     │3月31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