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純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陸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純華於民國109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 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12 年05月2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 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 年03月30日止累計92,600元未給付,其中92,600元為本金
;0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3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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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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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純華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 │
│ │92600 │ │3月31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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