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潘淵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捌佰玖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零叁拾陸
元,及其中壹拾萬叁仟玖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給付違約金壹仟貳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