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8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郭璟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零玖佰肆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
,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
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2 年7 月1 日止,即未再
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60,948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 明細. 明細. 帳務. 計算書. 戶謄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