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670號
PCDV,110,司促,10670,202104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意娟即邱松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零貳佰玖拾
  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意娟即邱松美於民國92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簽訂
  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
  定書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