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646號
PCDV,110,司促,10646,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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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氏金香


債 務 人 孟信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壹佰伍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氏金香孟信欽(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
  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94年9月21日起
  ,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自95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
  書第十一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證二) ,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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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