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氏金香
債 務 人 孟信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壹佰伍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氏金香、孟信欽(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
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94年9月21日起
,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自95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
書第十一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證二) ,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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