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吳沖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肆佰伍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沖霈於民國108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5101995811)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3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64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
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
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
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
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
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 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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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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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沖霈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2.79% │
│ │18777 │ │3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沖霈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9% │
│ │115031│ │3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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