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621號
PCDV,110,司促,10621,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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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吳沖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肆佰伍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沖霈於民國108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5101995811)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3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64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
  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
  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
  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
  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
  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 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沖霈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2.79%  │
│  │18777 │     │3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沖霈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9%  │
│  │115031│     │3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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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