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452號
PCDV,110,司促,10452,202104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5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劉星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肆仟伍佰陸
  拾壹元,及其中捌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