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賴瑞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零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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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賴瑞娟 │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68% │
│ │46092元 │ │月5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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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賴瑞娟 │自民國95年2 │至民國95年6 │按年息1.968% │
│ │46092元 │ │月14日起 │月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36% │
│ │ │ │月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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