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433號
PCDV,110,司促,10433,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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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賴瑞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零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賴瑞娟  │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68%  │
│  │46092元 │     │月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賴瑞娟  │自民國95年2 │至民國95年6 │按年息1.968% │
│  │46092元 │     │月14日起  │月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36% │
│  │    │     │月6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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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