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422號
PCDV,110,司促,10422,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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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2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郭蓁鈺 
債 務 人 李昱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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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