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396號
PCDV,110,司促,10396,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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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6號
債 權 人 信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雄 
債 權 人 信鵬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雄 
債 權 人 鼎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雄 
債 權 人 周志雄即信鵬企業社




債 務 人 李靜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信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貳佰壹拾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信鵬運通有限公司給付叁佰伍拾伍萬捌仟
  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鼎峯物流有限公司給付壹佰叁拾肆萬柒仟
  壹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志雄即信鵬企業社給付柒拾貳萬玖仟伍
  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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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峯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鵬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