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6號
債 權 人 信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雄
債 權 人 信鵬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雄
債 權 人 鼎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雄
債 權 人 周志雄即信鵬企業社
債 務 人 李靜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信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貳佰壹拾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信鵬運通有限公司給付叁佰伍拾伍萬捌仟
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鼎峯物流有限公司給付壹佰叁拾肆萬柒仟
壹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志雄即信鵬企業社給付柒拾貳萬玖仟伍
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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