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329號
PCDV,110,司促,10329,202104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2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筱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玖佰柒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3.47%  │
│  │20216元 │1 月13日起 │      │       │
│  │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   │
│  │4044元 │1 月13 日起 │      │       │
│  │    │      │      │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
│  │6141元 │1 月13日起 │      │       │
│  │    │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