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非訟代理人 陳志青
債 務 人 謝佳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貳萬肆仟玖
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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