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275號
PCDV,110,司促,10275,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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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柏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零壹拾
  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柏蒼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
  703657311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2月28日止累計137,019 元未給
  付,其中129,139 元為消費款;7,035 元為循環利息;84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柏蒼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 │
│  │129139│     │3月01日起  │      │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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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