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景宗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捌佰叁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景宗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
08303889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0 年03月25日止累計94,838元未給付,其中91,06
4 元為消費款;3,274 元為利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6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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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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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景宗源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 │
│ │91064 │ │3月26日起 │ │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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