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惠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肆仟伍佰陸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惠霜於民國109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3月22日止累計284,561 元未給付,其中273,476 元為本
金;10,99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5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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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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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惠霜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78% │
│ │273476│ │3月23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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