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2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盧欣吟即盧麗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叁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1.債務人於96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債權人之債權
額為新臺幣104245元,惟後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經查
債權人尚有新臺幣94342 元未獲清償,遂依協議書第3 條回
復原契約請求,原契約為一筆債權,分別為信用貸款( 占整
體債權100%) ,特此敘明,其餘詳列如下。
2.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1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
,約定於民國97年11月1 日清償,利息分別按年利率12.88%
計付。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7 月9 日,餘欠款
項屢經催討皆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
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欣吟即盧│民國96年7月1│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94342 │麗州 │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欣吟即盧│民國96年8月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4342 │麗州 │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