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19號
PCDV,110,司,19,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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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方沛縈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玩煤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方沛縈玩煤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玩煤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玩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玩煤公司)清算 人,前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12月25日新北院賢民事德109 年 度司司字第495 號函核備就任在案,茲已於110 年2 月25日 清算完結,玩煤公司並於110 年3 月9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選 任聲請人為公司簿冊保管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玩煤公司 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清算完結簿冊及文件保 存人就任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 為證,且聲請人呈報清算終結事件,本院亦以110 年4 月9 日新北院賢民事德110 年度司司字第120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 院指定其為玩煤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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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玩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