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30號
PCDV,110,勞執,30,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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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周柏廷 
相 對 人 王順泰(即鄧老師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柒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 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850元,相對人僅給付一期3,47 5 元,尚餘17,375元,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 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 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7,375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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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