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11號
PCDV,110,勞執,11,2021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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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楊國財 
相 對 人 高手網電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祥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
0 年2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10 年2 月8 日所為110 年度勞執字第11號裁定之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為非訟事件之裁判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業經新 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下同)264,234 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經本院於110 年2 月8 日裁定在案,然未就聲請程序費 用由何人負擔部分為裁定,是本院應依職權為補充裁定,爰 依職權為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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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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