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33號
PCDV,110,亡,33,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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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江美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虹瑾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
新臺幣1,000 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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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