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江美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虹瑾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
新臺幣1,000 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