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顧永富
曾玲玲
陳美玲
陳毅
以上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學洋(原名楊文智)等人
間,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24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玖佰萬
元,上訴人之書狀誤繕為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
0 元(壹拾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2 份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