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素真
呂宏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凱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
4,9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6,8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