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01號
原 告 成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楊淑妃律師
參 加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行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婉翎
張哲瑋
被 告 PREMIER CHOIX INC
法定代理人 Tony Fascian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
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應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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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出 處 │ 原 記 載 內 容 │ 應 更 正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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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事人欄之被告名稱│PREMUER CHOIX INC │PREMIER CHOIX I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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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主文欄、事實及理由│OAQQH0000000-000 │0AQQH0000000-000 │
│ │欄第二頁第九行、第│ │ │
│ │四頁第六行有關國際│ │ │
│ │信用狀號碼之記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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