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29號
PCDV,109,訴,3329,2021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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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29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①陳秀雲 
     ②高華新 

     ③陳建春 
     ④高秀真 

     ⑤高仟驊 
     ⑥張景淵 

     ⑦張啟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雲等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11,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元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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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