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29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①陳秀雲
②高華新
③陳建春
④高秀真
⑤高仟驊
⑥張景淵
⑦張啟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雲等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11,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元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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