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43號
上 訴 人 王月英
被 上訴人 楊景堯即誠陽復健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
第24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財產權而上
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而上訴人非因財產權而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
0 元,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 元,
尚不足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