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52號
TPDV,89,重訴,252,20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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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鈞
  訴訟代理人 吳明霖
  被   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 二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政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張漪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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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