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2號
上 訴 人 龍長吟花園廣場社區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被 上訴 人 大中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任銘
被 上訴 人 名盛機電保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10 年2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 本院卷㈡第277 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㈡第287 至293 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