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原 告 江澤民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江仁雄 訴訟代理人 江薇棻 被 告 江義雄 江清光 江振基 林江雙雪 劉江雙雲 江秀梅 江秀蘭 江筱筱 江陳時 江澤乾 江澤群 江澤倫 江澤修 江玟龍 江仁德 江懿庭 江悅寧 江秀貞 吳欣祐 賴東青(即江秀葉之繼承人) 賴子霖(即江秀葉之繼承人) 賴豐介(即江秀葉之繼承人) 賴佳蓮(即江秀葉之繼承人) 江秀花 被 告 簡江秀惠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嬿婷律師被 告 江王錦 江金生 江麗水 江金傳 江金安 江金澤 江美秀 江美惠 江美雲 林長義 林玲蘭 林寶鳳 陳秀蘭 陳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3月1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4月1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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