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75號
PCDV,109,家繼訴,75,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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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
原   告 江澤民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江仁雄 

訴訟代理人 江薇棻 
被   告 江義雄 

      江清光 

      江振基 

      林江雙雪

      劉江雙雲

      江秀梅 

      江秀蘭 

      江筱筱 

      江陳時 

      江澤乾 

      江澤群 

      江澤倫 

      江澤修 


      江玟龍 

      江仁德 

      江懿庭 

      江悅寧 

      江秀貞 


      吳欣祐 

      賴東青(即江秀葉之繼承人)


      賴子霖(即江秀葉之繼承人)


      賴豐介(即江秀葉之繼承人)


      賴佳蓮(即江秀葉之繼承人)



      江秀花 

被   告 簡江秀惠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嬿婷律師
被   告 江王錦 

      江金生 

      江麗水 

      江金傳 

      江金安 

      江金澤 

      江美秀 


      江美惠 

      江美雲 

      林長義 

      林玲蘭 


      林寶鳳 


      陳秀蘭 

      陳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3月1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4月1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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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